赵东民:行政起诉状——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办
2019-01-24 22: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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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赵东民,男,47岁,西安市阎良区三贤村贤北组村民,住阎良区航城佳苑8号楼三单元8楼。电话:13991855595.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地址: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地址是凤凰北街18号,主任:赵海卫。

          电话:029-86861149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职,受理和书面回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请求事项。公开属于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办三贤村、贤北组的 “失地农民福利工程”中,西飞、大飞机工地上所有的垃圾清运项目的合同、发包程序和承包人姓名。以及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被告和原告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和评估报告。和公开三贤村贤北组依法应该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常住人口数量和姓名。

       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18日,我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向被告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赵海卫主任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依法公开和我切身合法权益有直接关系的信息。具体有:1、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属于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办三贤村、贤北组的 “失地农民福利工程”中,西飞、大飞机工地上所有的垃圾清运项目的合同、发包程序和承包人姓名。 2、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和评估报告。3、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书面公开三贤村贤北组依法应该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常住人口数量和姓名。

       但是根据我通过网上EMS快递查询查到的信息,被告已经于2018年9月20日11点21分收到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今已经过去了三个多月,被告不予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故现在原告无奈之下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职,受理和书面回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请求事项。公开属于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办三贤村、贤北组的 “失地农民福利工程”中,西飞、大飞机工地上所有的垃圾清运项目的合同、发包程序和承包人姓名。以及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被告和原告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和评估报告。和公开三贤村贤北组依法应该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常住人口数量和姓名。

       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具状人:赵东民

201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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